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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在进行采购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根据项目情况作出判断。对于特殊性、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规格或要求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于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对于采购规格统一、现货货源充
    法律分析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拓展延伸
    采购项目如何选择采购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采购方式会对采购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采用多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最常见的采购方式之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用途、数量、交货期限等内容,并邀请所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则适用于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采用。询价采购则适用于一些小额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向多家供应商发送询价通知书来获取报价。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采购人还应当注意采购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如果采购人选择不合适的采购方式,可能会导致采购结果不公正或者采购过程的效率低下。因此,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采购方式。
    结语
    根据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对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对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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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