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延期举证的条件和程序,延期举证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旨在保障公正和效益,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对此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建立举证时限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需要。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延期举证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二)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三)法律只是规定适当延长,多久是适当,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延期举证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延期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延期举证申请时效一般为多长时间 延期举证申请时效一般在举证期限内有效,如果当事人延长举证后仍提交证据困难;亦可以再次申请延期,至于延期举证能够延期多久,就要看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了。 结语 在举证时限问题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对公正和效益产生了严重影响。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是必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延长的期限没有固定规定。因此,当事人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在需要时再次申请延期,以便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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