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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调取仲裁卷宗的法律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律师调取仲裁卷宗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查阅有关仲裁案件的材料;拟定本人的仲裁意见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仲裁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提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撤销或者改正仲裁裁决。
    2. 《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人有书面证明的,也可以查阅本人有关仲裁案件的材料。
    3. 《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员承担仲裁工作,查阅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材料,并有权要求当事人和其他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的代理人即律师在仲裁过程中有权利查阅仲裁卷宗,并且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材料,但需要遵守仲裁机构规定的期限和其他相关规定。在申请调取仲裁卷宗时,律师可向仲裁机构提出相应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以便仲裁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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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2: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