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此为债权人 申请强制执行 的前提。在这里,债务得到法律上确认方式有三:一是院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裁定,二是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三是公证机关、仲裁构作的公证债权文书、 仲裁裁决书 等。 2.债权人已经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前述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依法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即代位析产诉讼产生于执行过程中。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债务人或其他共有人下落不明虽然并非其主观上不行使析产行为,但由于客观上产生了同样的妨碍执行继续进行和债权充分实现的结果,故也应当视为成就代位析产诉讼条件之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