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老准则对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的处理有何变化 |
释义 | 新准则对原准则关于分摊性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调整。指南中对“周转材料”的解释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施工单位)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对于企业的包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分别设置“包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根据周转材料的种类,可按“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其他单位采购、自制、加工、 法律分析 新准则对原准则关于分摊性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调整。指南中对“周转材料”的解释规定: 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施工单位)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对于企业的包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分别设置“包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根据周转材料的种类,可按“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其他单位采购、自制、加工、验收的周转材料,按“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周转材料的摊销可采用一次转销法和其他摊销方法。至于其他摊销方法,没有解释。我们认为其他摊销方法应与以前相同,包括分期摊销和五年摊销。 另外,由于本指南仅对总账科目作了统一规定,而对明细账的设置没有统一要求,为便于会计信息的理解和核算,可通过“周转材料-包装(租赁/出借)”进行租赁和出借包装的核算。具体来说,公司分别借记“销售费用”和“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材料(摊销)”。(2)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纸订阅费。有人认为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但其他应收款的核算是除保证金、回购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代位追偿外的各种应收款和暂付款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项、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预付款项的性质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等不同。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预付款”科目计算这三种费用是合理的,因为这三种费用是企业根据相应合同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预付款,与采购物资的预付款是相同的,同时,为了与采购物资预付款区分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明细账进行区分。(3)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按新标准分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4)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证和一次性多缴、按月摊销的税种,新标准和指引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证和一次性多缴、按月摊销的税种的处理办法。我们认为,按照受益期限和承担期限的原则,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较多的,可以按“提前还款”科目核算。具体来说,在每个福利期进行分摊时,他们可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税款”。同时,他们可以借“应付税款”,贷记“预付款”。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印花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证和一次性多缴、按月摊销的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应遵循相关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印花税,并正确核算印花税的计提和缴纳。 具体而言,企业应根据印花税票证所载金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并在税款发生时计提。对于一次性多缴的印花税,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而对于按月摊销的印花税,企业则应按照规定,将印花税金额按照税种的预计使用寿命,分期摊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此外,企业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印花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正确核算,并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总之,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正确处理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证和一次性多缴、按月摊销的税种,确保税务合规。同时,对于不同的税种,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提高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结语 新准则对原准则关于分摊性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调整。指南中对“周转材料”的解释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施工单位)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对于企业的包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分别设置“包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根据周转材料的种类,可按“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其他单位采购、自制、加工、验收的周转材料,按“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周转材料的摊销可采用一次转销法和其他摊销方法。至于其他摊销方法,没有解释。我们认为其他摊销方法应与以前相同,包括分期摊销和五年摊销。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法(2021-04-29)\t第一百六十七条\t保险人和担保人除享有与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以及对伪造证件进行抗辩的权利外,对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赔偿请求只能进行下列抗辩: (一)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终止有效后;然而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中期满的,该项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计划中所载下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所指定的地区范围外,除非飞行超出该范围是由于不可抗力、援助他人所必需,或者驾驶、航行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成的。 前款关于保险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规定,只在对受害人有利时适用。 民用航空法(2021-04-29)\t第一百六十八条\t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 (一)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保险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 (二)经营人破产的。 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抗辩权,保险人或者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的无效或者追溯力终止为由进行抗辩。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03-02)\t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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