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谓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类别分别为 |
释义 | 社区矫正对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一、监外执行具备哪些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拘役的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被判处拘役需要监外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看守所保外就医条件是什么 看守所保外就医条件如下: 1、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外就医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罪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4、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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