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有什么区别呢? |
释义 | 继承权的放弃是主动失去继承的权力,继承权的丧失属于被动的失去继承的权力。继承权的丧失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后,继承权的放弃要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的,均不再享有继承权。 一、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一般是指当事人请求恢复其原来继承权的请求权,且该权利一般出现在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等情形下。丧失继承的,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外,只要获得被继承人原谅,就可以恢复继承权。 二、无子女的继承人代位继承有赡养义务吗 代位继承因为没有尽赡养义务导致丧失继承权的,不能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三、放弃继承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放弃继承权的法律问题有: 1、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表示; 2、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权无条件; 4、放弃继承权的其他法律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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