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的区别 |
释义 |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 1﹑放弃继承权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而丧失继承权则是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民法典》严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一、放弃继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1、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2、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3、继承权放弃后恢复,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二、转继承可以转几次 转继承的次数没有限制。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他们就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其遗传性特征如下:1、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发生在遗产遗传之前;2、继承人在前一期间死亡,但没有实际取得遗产的;3、死者的遗产只能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4、被继承人一般只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部分;5、死者可以是死者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死者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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