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票据的种类包括: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 1、票据由出票人签发; 2、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 3、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 4、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5、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