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