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
释义 |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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