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是否收费 |
释义 | 上海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与送达四个步骤。申请人需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进行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完成申请。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审查和决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按照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制证与送达部门在10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上海排污许可证的办理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二、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的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点击立即办理进行申请。 (2)申请人建立企业账号后,登录平台系统,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按照系统要求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按照系统平台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3)在平台系统的“信息公开”模块,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按钮,填写公开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发布(简化管理企业无需信息公开)。 2、受理 核发部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审查和决定 核发部门依据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4、制证与送达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文本,也可选择快递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快递送达。 拓展延伸 上海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费用是怎样的? 根据《上海市环境治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企业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费用如下: 1. 申请排污许可证:企业需要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2. 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源、治理措施等进行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 3. 缴纳排污许可证费用:企业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缴纳排污许可证费用。 4. 申请延期:企业如果需要延期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提前30天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5. 变更:如果企业的生产工艺或者治理措施等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费用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办理情况还需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 结语 上海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非常简单,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申请人只需在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登录后,根据填报页面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即可完成申请。受理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审查和决定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排污单位。办理完成后,申请人将获得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窗口或快递方式领取正副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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