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发票发票联不见了怎么办 |
释义 |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了如何处理报销入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按普通发票办法处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不同.记账可以用其他联次发票的复印件记账. 如果您的企业发生了丢失、被盗发票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报失,并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一)办理流程 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凭报案证明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1、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发票管理窗口,对不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等事项.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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