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该条规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这些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社会保险是职业关联保障,任何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有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所以农民工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 ,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