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作为证人需要遵守回避规定? |
释义 | 证人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而不适用于普通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所有了解案情并能正确表达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但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到无法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程度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证人必须亲自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形式出现。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见证人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法律分析 一、哪些人作为证人需要回避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回避制度是不适用证人的,所以证人不需要回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六)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人的回避制度和作证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证人不需要回避。然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回避。证人必须具备作证能力,且证言必须以个别化原则为基础。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形式出现。证人的身份不可替代,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此外,见证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因此,在法律程序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以维护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