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 1、认证规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4、口供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一、污染环境罪取证要点 1、证明标准设定:需在刑法和刑诉法的双重指引下 首先,污染环境罪证明标准的设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有关刑法章节中规定的属于污染环境犯罪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的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和行为致害的结果等将构成是否成立犯罪的核心实体条件。具体而言,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都需与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合一审查,之后来确定是否符合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污染环境犯罪证明标准的设定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污染环境犯罪只有严格适用刑诉法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才能真正把握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内容。 2、证据形式设定: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此在环保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证据中,上述客观证据是可以转化适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言词证据必须要经过司法机关依法重新制作言词证据的笔录来进行转化固定,并按照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与认定。 其次,环保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应当在遵循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在实践中,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时,既要符合环保部门的采样、鉴定等程序要求,也要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需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 另外,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比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要高,作为环保部门先期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首先应进行行政诉讼证据要求的审查,而后依照刑诉法规定进行刑事诉讼证据证明要求的审查。对于行政执法的取证、采样、鉴定等方面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行政机关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经过审查得以确认或不能排除的,也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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