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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暴起诉离婚证据可以是什么?
释义
    “家暴起诉离婚收集的证据有:报警记录、警方对家庭暴力制作的笔录、证人证言、医院的鉴定证明等等。因家暴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过错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如果家暴想离婚怎么办
    如果家暴想离婚,双方可以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一方在遭受家暴时,需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是因为对方有家暴的行为才导致双方离婚的。在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财产的分割,过错方会少分或者不分。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因为家暴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
    因家暴离婚的,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原则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没有约定不予分割。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还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7、证人证言。
    8、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二、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5、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6、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音等。
    三、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1、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2、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3、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4、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四、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1、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2、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3、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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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