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玩忽职守? |
释义 | 玩忽职守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罪应该如何判定? 滥用职权罪的判定如下: 1、犯罪对象,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犯罪,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滥用职权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是,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警察玩忽职守罪怎样认定 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不同的客观行为特征,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2、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3、造成危害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弊端,导致积极工作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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