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诉讼的有哪些问题 |
释义 | 有关代位权诉讼的特殊问题具体有,债权人是向法院申请以本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 一、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行使先决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该由哪一方支付?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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