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被保险人同时购买了多种医疗保险、重疾险和肿瘤保险,理赔时应该先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基础,对每一份保险进行分别理赔。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某一份保险的理赔范围,则可以继续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直至全部理赔完毕。但是,被保险人不得因同一次医疗费用事故而多次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了多份保险的,应当按照实际投保的比例分别向各保险人通知,并告知其它保险人已经获得赔偿的事实。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后,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可以同时投保多个保险合同,但不得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期间重复投保。 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期间重复投保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不得因此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