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微小事故处理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包括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到指定地点处理、填写《协议书》或以文字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等内容。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 一、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民警介绍,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2、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各方互留电话号码或互换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暂保管,共同前往指定地点协商处理或到附近高速交警大队处理; 4、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填写《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或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5、迅速报警。高速交警大队通过当事人电话报警了解现场情况后,利用“电话指导交警工作法”电话指导处理。 二、轻微交通事故 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事故。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况,而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也是经常发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尽快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且提供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见证人证言等。 2. 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设置警示牌、使用警示灯等,以避免事故扩大或者财产损失的加重。 3. 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该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者提供急救措施,并等待医疗人员的到来。 4. 如果事故车辆受损,应该及时拍照或者录像,并且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索赔。 5. 如果事故是由于对方当事人全责或者过错导致的,那么当事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该尽快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并确保人身安全。同时,当事人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民警介绍,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具体步骤如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各方互留电话号码或互换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暂保管,共同前往指定地点协商处理或到附近高速交警大队处理;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填写《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或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迅速报警。高速交警大队通过当事人电话报警了解现场情况后,利用“电话指导交警工作法”电话指导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