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裁定种类主要有哪些? |
释义 | 1、不予受理裁定 2、驳回起诉裁定 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4、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 5、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 6、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 7、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裁定 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 9、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裁定 一、第一审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有哪些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二、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什么时候申请复议 1、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三、行政诉讼不受理怎么办 法院不予立案,应该为你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你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再到中级法院上诉,要求立案,法院会解决的。该解决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你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因此,你有权要求基层法院为你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你再依据该裁定书到中级法院上诉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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