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