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是否认可事实婚姻? |
释义 | 在现行的民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刑法上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民法不承认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婚姻秩序。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就会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 在现行的民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刑法上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民法不承认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婚姻秩序。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就会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人民法院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处理。 一、没结婚怀孕子女违反法律法规吗? 未婚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形成了事实婚姻的,所谓事实婚姻,即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二种情况是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二、未婚先孕是否犯法? 1、形成事实婚姻的 所谓事实婚姻,即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未形成事实婚姻的 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结语 无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婚同居都应受到尊重,但同时也要意识到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事实婚姻和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未婚同居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或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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