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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释义
    律师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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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