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早期发现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监视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作业环境与职业危害的关系和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液旅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取更为适当的个人防护,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置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举措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晌埋指《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宴配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