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不能设立质权的有哪些,质权人享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的质权范围和质权人的权利。不得出质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财产权利。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保全质权和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合同无效若出质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财产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不能设立质权的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不得出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质权人享有哪些 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不得出质为债务担保,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民法典》规定了质权的限制和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收取孳息,并享有质权的保全和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质押。因此,签订此类质押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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