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一、税务 行政复议案件 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程序 解决,当事人对 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 税务行政诉讼 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 向法院起诉 ,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法律客观: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