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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需注意什么问题
释义
    1、保管人的资格;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3、仓储物是否违法;
    4、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5、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一、仓单是什么?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单据。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同时,仓单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不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只有通过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员应当给付仓单。
    二、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如何处理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管人验收应当注意什么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人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的项目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情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状况。验收包括实物验查和样本验查。仓储物有包装的,验收时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者货物上没有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仓管方一般无开拆包装进行检查的义务。
    (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3)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仓储物发生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是指仓储物经验收后本未发现这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但后来又发生的;或者仓储物经验收虽然发现了一些不合约定的情形,但后来又继续扩大或者恶化的。而且这种不合约定的情形只能在就保管人有义务验收的那部分项目内发生。
    (4)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方法、期限验收或者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在交付货物时发生问题的,如保管人与存货人在同一城镇,保管人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间内通知存货人处理,暂存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存货人负责。保管人在货物验收时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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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