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是不是属于强制措施 |
释义 | 监委留置是属于强制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监察机关可以对什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涉嫌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采取留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 1、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二、纪检留置的条件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法规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4)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三、纪检委解除留置条件 纪检委解除留置条件包括两种情况: (1)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将留置人员交给检察机关; (2)取留置措施后未发现犯罪行为,监查部门认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届满后,应当撤销案件,解除留置措施; 虽不移送司法机关,但仍可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党内处分、对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监查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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