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人的监护人怎么办 |
释义 | 在我国可以为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相关规定有,一般情况下,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指定,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一、法院指定监护人有效吗? 法院指定监护人有效,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流程 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流程是:如果监护人是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当事人可重新协商变更监护人;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协商不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权变更可以协商约定吗 监护权变更可以协商约定,具体规定为: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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