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职业时,经过职业介绍和职业医学鉴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规定支付职业转换费用。”即工伤保险基金应给予工伤致残职工职业介绍、职业鉴定、职业转换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同时向其支付一定的职业转换费用。审批流程一般为:劳动者申请→医院出具工伤鉴定证明→劳动者到就业服务中心做职业介绍和职业鉴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转换。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职业时,经过职业介绍和职业医学鉴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规定支付职业转换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职业转换费用的支出,应当根据职业介绍、职业鉴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已经给付的特别医疗费、伤残津贴或者一次性工伤医疗救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自谋职业补贴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支出情况合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