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证人证言有用吗 |
释义 | 证人证言是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效力证据的一种形式,具有直接且便于采集的特点,证人如果提供伪证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用人单位的员工是可以做证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员工不可以为本单位提供证言。但同时也正是这种利益关系使得员工的证言效力会相较于其他证人的证词效力有所减弱,特别只是单个员工的证言效力。因此,对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言,仲裁或者法院会相应的采信,如果有其他证据向佐、合并证明的,则效力更强。 如果用人单位除了证人证言再无其他证据可用,也只能尽可能的充分利用这种有“风险”的证据形式。首先,提供证言的员工必须对争议事实有所了解,并能就事实的真实情况做出陈述。其次,岗位与职能不同的多名员工针对同一事实的证言,但所证事实的角度与陈述不同。再次,提供证言的员工要对自己证言的内容非常熟悉,证人证言除非路途遥远、不能到庭外,都必须当庭作证,法官也自然就会就证言的内容进行询问。如果对证言的内容不熟悉,不仅可能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出入,还会降低可信度,导致证据不被采信的不利后果,切忌照稿宣读的证明。另外,提供证言员工的身份如果是工会成员或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他们的证言会因其是民意的体现而比普通员工的证言更有说服力。 劳动仲裁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实际中,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证据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综上所诉,证人证言是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效力证据的一种形式,具有直接且便于采集的特点,但是证人如果提供伪证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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