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转换职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培训、转岗、就业和职业介绍等手续。但该条例并未规定工伤职工可否使用工伤后职业转换费用用于开办企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亡抚慰金和生活费等。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转换职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培训、转岗、就业和职业介绍等手续,提供必要的费用和技术服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先行清偿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费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遣散或者辞退职工的企业,应当先行支付职工的拖欠工资、离职补偿金、工伤赔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并未对工伤后职业转换费用是否能用于开办企业做出明确规定,但可以考虑将工伤后职业转换费用与企业破产时应先行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用相同看待,即在相关费用清偿后方可进行开办企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