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职业转换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依据《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具体标准应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根据个体劳动者受到的伤害程度,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不同的职业性质、所需的技能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补偿标准;三是根据财务状况,采取相对合理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向其提供必要的职业转换的技能培训和服务,并承担因职业病、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进行职业转换所支出的费用。” 2. 《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或者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加强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 《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职业病、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4. 《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为职业病、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建立统一的经费,用于支付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职业病治疗费、残疾程度鉴定费、丧葬补助金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