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核定征收能否加收滞纳金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征税款,逾期缴纳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日常征管中是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清算时补缴的税款,凡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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