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如何进行涉外离婚登记? |
释义 | 针对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离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即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有三种情况可以绕过这一规定,包括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以及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且另一方居住在国外。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由于双方都是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如果他们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那么在中国要求离婚的话,我国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但是,这里也有三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并且一方居住在国外 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一方内地居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者双方并非在内地登记,内地居民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双方都是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且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的案件,我国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但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若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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