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