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外,其他的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定,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