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29条详细解读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合法的房产,若其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买受人将自己原有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然而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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