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 |
释义 | 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一、行政监察的解读 (一)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这一机构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 (二)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三)行政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行政行为。 (四)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 (五)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的职能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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