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维修基金何时使用? |
释义 | 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限制及申请使用程序。维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满后用于大修、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公司可暂借备用金;住宅大修可支取预付款,不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留有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根据《民法典》,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可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基金申请使用需通过物业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大会通过,物业实施方案,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备案,最后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资金至维修单位。 法律分析 一、关于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限制 小区维修基金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以被使用: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 2、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4、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 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程序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结语 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限制主要包括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物业日常维修费用的暂借、住宅大修或专项维修的预付款、业主委员会的备用金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可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程序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大会通过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资金等。最终,专户管理银行将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以上是对小区维修基金使用限制和申请使用程序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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