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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开招标质疑时间规定
释义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一、采购成交公告一般公示几天
    采购成交公告一般公示几天,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那么其公示期应不少于三日;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七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那么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根据相关规定,一旦投标人中标之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
    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
    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
    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
    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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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