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看成都限行范围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机动车尾号限行范围及规则,目的是缓解交通供需矛盾,引导市民采取公交出行、错峰出行。具体规定包括限行时间为7:30-20:00,限行区域为三环路(含)与二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含二环高架路面限行车辆,以及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管理。限行措施是为了缓解成都汽车数量快速增长所带来的交通供需矛盾,引导市民更 法律分析 成都的机动车尾号限行范围包括绕城高速G4201(不含)以内的所有道路。 二、成都限行时间及尾号限行规则 本市及外牌照汽车,实行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尾号限行政策。限行时间:7:30-20:00限行区域:三环路(含)与二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含二环高架路面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即: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管理。 三、扩大限行范围原因 一是成都汽车的高速增长加剧了道路交通供需矛盾。截至今年11月30日,成都机动车保有量达489.41万辆,其中汽车448.56万辆,居全国第二。据成都市交通综合调查报告分析,成都居民机动化出行总量为1515万人次,小汽车占机动化出行比例为46%,高于国内其他城市。 二是当前尾号限行的缓堵效果逐步衰减。成都自2018年10月起实行二、三环尾号限行措施,一定程度缓解了交通拥堵,然而五年来,成都汽车数量几乎翻了一倍,现有尾号限行效果已被快速增长的汽车逐步抵消。因此,成都亟需扩大调控汽车使用需求措施,引导市民更多采取公交出行、错峰出行。 四、当限行扩面遇上重污染天气的变化 如果1月22日尾号限行扩面正式实施后,遇上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的话,汽车尾号限行区域和规则都不会变,但在限行时间上将有变化。简而言之,就是将限行时间由07:30至20:00延长至06:00至22:00。 也就是说,如果22日当天依然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尾号1和6的车辆在06:00至22:00这个时间段是不能驶入绕城以内的。如果取消了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限行时间将恢复至07:30至20:00。 五、不受限行措施的车辆 (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持C5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 (三)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四)公共汽车、长途客运、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运、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 (六)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拓展延伸 成都市于2021年1月22日起开始对部分时段和区域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措施。根据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通告,限行区域由原来的市区三环路内区域扩大至绕城高速以内。此外,限行时段也由原来的早晚高峰时段调整为7时至9时和17时至20时,分别对应周一至周五和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此次限行措施的目的是缓解成都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限行区域内包含成都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区域以及成都市迎风大道以北区域。被限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在限行时段内不得行驶上述限行区域内的道路,否则将受到罚款100元和记3分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市还采取了其他措施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如地铁免费、公交免费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成都市交通的改善具有积极意义。 结语 成都的机动车尾号限行范围扩大至绕城高速G4201(不含)以内的所有道路,限行时间为7:30-20:00,含二环高架路面限行车辆。限行规则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管理。限行措施是为了缓解汽车数量快速增长带来的交通拥堵,引导市民更多采取公交出行、错峰出行。如果1月22日尾号限行扩面遇到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限行时间将延长至06:00至22:00。不受限行措施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持C5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运、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运、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09-13)\t第四十七条\t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09-13)\t第四十五条\t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09-13)\t第四十八条\t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干预,退回挤占、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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