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判例: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且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不宜再推定责任主体 |
释义 | ☑裁判要点 由于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对事实行为提起诉讼,首先应当认定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在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性、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原则以及举证责任规则等推定适格被告。本案区住建局自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不宜再推定作为征收主体的区政府组织、参与或者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洪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锐,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兆村,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强,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洪芬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下区政府)、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历下区住建局)、山东省××文化东××办事处(以下××道办)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行终17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洪芬申请再审称:历下区政府是征收人,是征收主体。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行为都是历下区政府决策、组织、实施。文东街道办是征收涉案房屋的具体实施单位。历下区住建局的行为是由历下区政府决策指示的。原审法院认为历下区政府、文东街道办没有组织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确认历下区政府、文东街道办强拆涉案房屋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历下区政府确定历下区住建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符合上述规定。历下区住建局在原审中自认,由其负责组织与实施项目前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行为,包括安置补偿、地上物清理等行为,其应当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已确认历下区住建局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违法。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且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不宜再推定作为征收主体的历下区政府组织、参与或者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文东街道办具体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张洪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洪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耿宝建 审 判 员李智明 审 判 员阎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卢琨琨 书 记 员耿丹阳 转自鲁法行谈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