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设置12个月期限,处分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直属单位)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建议,由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请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直属单位)会同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交通知书)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学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送交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上如实记录拒绝签字的情况和日期,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交。 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可由学生工作处挂号邮寄给学生的成年家属,自交寄之日起(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经过30日,即视为送交;无法邮寄送交的,由学生工作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交,公告送交应如实记录原因和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