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公司被收购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
释义 | 公司被收购,员工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员工可要求赔偿,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受收购影响。若用人单位改为单休,需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被收购后,员工权益受保护,与其他员工权利一致。不要惊慌,法律保障员工权益。 法律分析 一、公司被收购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公司被收购员工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要求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详细解析 1、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现在用人单位被收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继续有效的,并不受到影响。 4、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是可以享受到每周两天的休息的,现在用人单位改成单休,用人单位是应当安排调休的。如果不能安排调休,则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的加班工资。 5、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公司被收购时,不要惊慌,按照法律来讲,被收购后的公司应当继续与员工的合同,不能擅自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并且,员工在公司的权力还会受到保护,与平常员工的权利一致。 结语 公司被收购后,员工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此外,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受收购影响。如果用人单位改变休息制度,应当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在公司被收购时,员工的权益应得到保护,与其他员工享有相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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