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如果当事人仍有异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