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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退休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职工因病或 非因工负伤 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3人以上的,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 2005年7月1日起,企业 离退休人员 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 ,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 基本养老金 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 企业退休人员 、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 企业养老保险 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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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