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能否成为业主委员,取决于情况。 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对项目有产权。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由业主担任,一般设主任、副主任、秘书等官员。 建设单位自用的,建设单位为业主,可以为业主委员;建设工程出售的,建设单位不是业主,不能为业主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